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坚持刀刃向内,强化内部监督。围绕中央纪委《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监督工作的职责、范围、方式和工作制度,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抓好干部监督工作,促进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建设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推动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从严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正人先正己,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推动构建以党内监督为指导、各类监督贯通融合的工作格局。要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作为自我监督的重要力量,要牢记使命担当,充分履行职责,将“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作为中心任务,通过有力有效的内部监督,保障纪律的约束力和制度的执行力,在维护制度权威、保障制度执行上作表率,建设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第三条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带头旗帜鲜明讲政治,履行监督执纪专责;
(二)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三)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提高专业化水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
(四)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五)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坚决防止“灯下
黑”;
(六)突出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
第四条 监督结果作为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奖惩、晋升、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纪委市监委干部监督室在市纪委市监委的领导下,专门从事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监督、纪律监督、工作监督、作风监督、形象监督,锻造一支讲政治、讲忠诚、讲干净、讲担当、讲情怀、讲奉献的“纪律部队”。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监督对象:
(一)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各室(部)全体人员;
(二)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全体人员;
(三)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市委巡察机构全体人员;
(五)在市纪委市监委退休的上述人员。
第七条 监督的重点环节:信访举报、案件管理、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财务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等。
第八条 监督内容:
(一)对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正确履职情况的监督;
(二)对贯彻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不到位的行为坚决纠正;
(三)对履行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职责使命不力的责任人员坚决问责;
(四)对严重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的纪检监察干部坚决查处;
(五)对遵章守纪实施监督。执行党的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纪律规定的情况;
(六)对“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遵守行为规范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九条 督促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室(部)全体人员、派驻(派出)机构全体人员、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内部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坚持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相结合、重点监督与全面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十条 市纪委市监委干部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到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室和市纪委市监委机关的室(部)以及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派出)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并通报监督情况。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开展专项督查、加强风险防控、严肃查办案件、实施约谈警示。
第十二条 市纪委纪市监委干部监督室应加强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的室没部)以及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派出)机构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网络舆情监督、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外部监督力量,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坚持信访举报分级受理制度。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经领导批示后由干部监督室统一管理,列入密件管理。需要调查核实的,严格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上级纪委市监委批转及委领导批示要求报结的信访举报,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时间报告。
第十四条 坚持案件办理情况报备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因涉嫌违纪违法经市纪委监委会研究被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纪委干部监督室报备,案件调查终结,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坚持执纪监督回访制度。干部监督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自办案件,采取函询、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对相关室(部)或个人进行回访,了解执纪办案人员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坚持异常情况报备登记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如遇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委领导并通报市纪委干部监督室,办案结束后,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坚持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制度。对监督不力,发生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发现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负面影响,严重损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根据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纪依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个旧市纪委市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